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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企业篇)
发布时间:2018-05-15    来源:高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按实际招用人数在三年内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并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小微企业招用毕业一年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一次性奖励

  按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四、企业招用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或学科学士、普通高校学士学位的人才补贴

  三年内分别按每人每月2000元、1000元、500元、300元给予企业补贴。

  五、企业新引进或新培养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补贴

  三年内分别按每人每月1000元、500元、150元给予企业补贴。

  六、企业通过人才中介公司引进硕士、博士一次性补贴

  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5000、10000元中介费用补贴。

  七、企业职工参加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开展或职工个人参加政府性补贴性职业培训项目,取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取得高级工、技师及高级技师的,可申请享受800元、3000元、4000元的培训补贴。

  八、企业新招用失业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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